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 年 5 月 7 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 年 5 月 7 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某驾驶湘G**6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市城区经崇文路自西向东驶向关门岩家中,当日15时59分许,车行至张家界市城区崇文路蓝天大酒店路段时,将自南向北横穿道路的行人杨**撞到,造成杨**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9日经张家界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代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及相片、2020.3.2交通事故死亡安葬协议、收条、谅解书、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审批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庹**、宋**、宋**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鉴字第45号;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的张天正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0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罚;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审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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