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豫A2G06X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郑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许路与炎黄大道交叉口南200米处时,与行人刘某某、马某某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5月28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新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莉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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