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93********,汉族,文盲,农民,住临清市**镇**村**号。2020年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2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18时许,驾驶冀******号小型客车沿本市某村-S315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南处时,将在道路东侧清理土堆的张某某撞倒,后又撞上停靠在道路东侧的三轮汽车。经鉴定,事故造成张某某重度颅脑损伤、胸椎椎体骨折等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代某某指使同车人员吴某某顶替,其跟随他人到医院后离开。在调查过程中吴某某先是承认自己开车后又改称代某某驾驶车辆。事故科民警随即到被告人代某某家中调查,联系代某某未果。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代某某到事故科接受调查并否认驾车事实。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认定,被告人代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电子档案信息等;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学达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临清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