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7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可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云H*****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砚山县平远镇蒲草村委会上洒村小组24号院门口倒车时刮撞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肇事至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加权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在家待处,联系方式1596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