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5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镇**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在本市**镇**社区**村**巷**号经营一物流公司,因多次向**镇房管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无果,便产生伪造印章的念头。2020年8月4日、8月6日,代某某先后两次在本市**镇房管所门前**路段找同一名女子(另案处理)伪造了1枚刻有中共**党政办公室和1枚刻有东莞市**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后使用上述两枚印章伪造了2份证明文件并通过网络上传至东莞市**镇房管所做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7日17时许在本市**镇**社区**村**巷**号将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视国法,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廖东隽
检察官助理:潘 健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辉煌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含光盘3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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