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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2000********,汉族,大专在读,武汉******学院***软件技术**班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村**,家住孝感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代某某出于个人兴趣及欲搭建黑客数据平台,在其就读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街道的武汉******学院*栋***学生寝室等地,利用台式电脑,通过在互联网上小刀网、独特论坛、善恶技术论坛等网站浏览,使用度盘搜pandownload软件检索、下载,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下载并保存到个人电脑硬盘中。2020年6月18日,民警在孝感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代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其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OPPO手机1台、移动硬盘1个及台式电脑等物。经对移动硬盘内数据进行电子物证检查,共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120883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关于核查通报线索的通知》;扣押清单;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关于调查疑似联通公司业务数据外泄的核查函》、《数据抽查核对说明》及附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出具《关于公安机关要求核对我公司相关业务数据真实性的回函》及附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孝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7.孝感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分析实验室制作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薏

                                     书记员:李丹妮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居住于孝感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09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九十七页,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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