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1********,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现住内乡县**镇**街**号。2019年8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以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内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在修炼法轮功期间,积极向其家人、同学、所谓的“有缘人”宣扬法轮功,并发放“护身符”等邪教宣传品。2019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对其住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含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优酷路由宝一台;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80张;法轮功书籍、刊物58本;标识、标志物110件;传单、标语、报纸等106份(张),移动存储介质42个。经河南省无线监测站检测,扣押的优酷路由宝具有无线电频率;经南阳市公安局认定,扣押物品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社保交纳证明、党员信息查询、扣押清单、证明、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2.现场勘查记录;3.认定报告、检测报告;4.证人戴瑞莉证言;5.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向他人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人代某某系犯罪预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旗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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