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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质。2019年3月5日晚,其与张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时,饮用了白酒。饭后约20时45分,代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北约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10.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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