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觅子乡西上官村张某某家饮酒,后无证驾驶“大运”牌两轮摩托车欲返回觅子乡觅子村家中,行驶至富平县庄里镇觅子街道信合门前时,与邵某某驾驶的陕B****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代某某受伤。经富公交认字【2019】第24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代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邵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别存厚、闫某某等人证言;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盼
检察官助理:来润英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149****;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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