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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7********,汉族,大学文化,兰陵县**建筑有限公司职工,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5号楼2单元5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城东升路与桃李路路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停车等待红绿灯的黑色奥迪车发生追尾刮擦事故。经鉴定,代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81.1mg/100ml,系醉酒驾驶。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向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小区5号楼2单元502室,手机号码***********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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