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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7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新疆乌苏市**镇**村**组**号,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代某某2019年9月13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新******号“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从乌苏市西大沟镇“富豪华”饭馆行驶至乌苏市**镇**路的农商银行门口时,被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科正司法鉴定所【2019】血检字第153号鉴定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6mg/100mL。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住:乌苏市西大沟镇西大沟村一组189号,联系方式:1509920****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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