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代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代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悬挂鄂F****1前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谷城县**镇***路段胡北线1443公里,撞上前方行人胡某某(男,51岁,住谷城县**镇**村*组),后胡某某一方的安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将代某甲及胡某某带至石花医院提取血样用于酒精检测。同月11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5445号}鉴定,代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2.11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同月17日,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0625120200001266号认定,代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证人代某乙、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东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甲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