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53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73********,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人,农民工,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2017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与魏某某驾驶的鲁******号波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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