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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74********,云南省大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云南省大姚县新街乡**村委会***上社****号。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小区**幢*单元***室。2009年5月25日因强迫交易罪被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代某某在金碧工业园区董某某的修理厂吃晚饭时饮用了散装白酒,后驾驶云E***** 号小型轿车从永盛小区欲去往西冲,当晚21时50分,当车行经大姚县环城东路方家坝岔路口时,与对向卢某某驾驶的云E*****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至轮摩托车侧倒后与由莫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E***** 号小型轿车相擦碰,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卢某某、乘坐人董某甲、卢某甲三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出警民警当场对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l88mg/100ml,经鉴定代某某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69mg/l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传唤证、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及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武某某、董某甲、莫某某、卢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代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亚平

2020年3月17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1册、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各一份;

3. 代某某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小区**幢*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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