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66********,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弥勒市**镇**期**幢**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在弥勒城**小区夏某某家吃饭时饮酒。当晚21时24分许,其饮酒后持C1证驾驶云******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弥勒城区**路路口向东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代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9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告人代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6873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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