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76********,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现住砚山县**镇**社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16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代某某驾驶云H*****号小型轿车由砚山方向驶往八嘎方向,当日20时20分许行驶至砚山县境内砚铁线K7+100m路段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所驾车辆右后视镜刮撞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于2020年10月31日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属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刑事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加权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 1510880****。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