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23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同户籍所在地,农民。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平度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度市**镇**村红绿灯东侧时与冷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坏,冷某乙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冷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案发时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冷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冷某乙的陈述证实了案发时代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自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的事实;4.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从潍坊一车贩子处买回鲁*****轿车后卖给代某某的过程;证人孙某某、冷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自己到案发现场后看到的情况;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醉酒状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源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该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