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Z76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时,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甘GW****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东侧新塘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等书证;
2. 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酒精检测报告书;
4. 现场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谢英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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