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成都市成华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报废红色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叠秀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同日13时25分许,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叠秀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代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代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8220****);
2.案卷材料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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