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5********,籍贯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杞县**乡**寨**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转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43分,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和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代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5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乘车人代某甲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4、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宝山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代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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