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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道**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庄**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22时51分,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 F******白色大众车辆,沿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竞秀区隆昌路与瑞祥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在等待抽血检测过程中多次欲逃跑被带回。经保定市法医卷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代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含量为83.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代某某供述,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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