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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天门市**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7日9时22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门市皂市镇万寿桥西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交警支队出警处理。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皂市大队接处警受理单、被告人代某某的户籍信息、相片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队**号,联系方式:1369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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