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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8********,汉族,四川荣县人,大专文化,**集团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街**号**号**楼**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2020年11月0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0****小型普通客车从自贡市高新区华商国际城方向沿紫薇路往水岸豪庭方向行驶。20时53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紫薇路水岸豪庭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1。后民警将代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③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④抽血照片、血样提取表、现场照片⑤毒品检验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⑦认罪认罚承诺书⑧挡获经过等;

二、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五、视听资料:挡获代某某的现场视频,对代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的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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