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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2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1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川J*****中型仓栅式货车,从中江县仓山镇三江桥方向往中江县仓山镇建设路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30分许,在仓山镇建设路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中江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所送“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结果为2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路**号**

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998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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