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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76********,壮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村委会***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云H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大道与永安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代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代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房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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