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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3********,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23时29分,余某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自市贲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责古路与八家仁村交叉路口至北京路方向1800米处时,其车辆右部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告人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尾部及车身左侧,造成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代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3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昕怡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98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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