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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中午,代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去购买烟花,在返回途中,行驶至利辛县望疃镇富康村庙后庄时,因琐事和庙后庄村民发生争执和相互殴打,利辛县公安局望疃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置,发现代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代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进行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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