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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花园**栋**室(户籍地住址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集体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21时19分, 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F*****的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桓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桓谭路与泉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3mg/100ml ,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芦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举

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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