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利县**路**小区驶往**小区途中,在平利县城吉阳路路口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代某某体内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08.9mg/100ml,民警将代某某带至医疗机构强制抽取血样并指派专人将血样送至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代某某静脉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5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代某某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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