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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5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东莞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粤S9****)途经本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代某某拘役两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品俊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保证人肖某某,联系电话134********。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两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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