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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代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号,住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6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东郊记忆一家烧烤店出发,沿三环路内侧主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三环路蓝天立交桥上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代某某为理赔保险而报警。交警六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代某某涉嫌酒驾,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2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20.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0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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