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建材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寨**组)。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代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3时20分,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203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KM+200M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在仪征市**镇**建材有限公司宿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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