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海南省东方市**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琼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第一小学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23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杨 海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局**出租屋,
联系方式1397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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