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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松滋市**有限公司厂长。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地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园**栋**单元**室。2016年9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松滋市公安局依法处予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松滋市**镇**园**栋**单元**室家中与姨父孙某某等人吃午饭时饮用白酒约四两,后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D****9小车前往**保险公司,当其行驶至**大道**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民警将代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综合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7月17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党员身份证明、松滋市**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松滋市**有限公司申请书、个人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方位图、被查获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园**栋**单元**室家中,电话1379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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