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县,住**县**乡**村**号附**号,粮农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 时**分,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线**乡**村村委会门前路段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20.87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代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寿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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