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5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村委**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宿舍。2006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镇**路**宿舍,与被害人谌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吵并殴打了谌某某。当晚23时许,两人再次因工资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代某某在金域时光售楼部附近草地,用拳脚打伤谌某某的眼部、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谌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日10时许,民警在金域时光工地宿舍抓获被告人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煜轩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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