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代**,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1121****,回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柳泉铺乡**。2016年8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代**醉酒后驾驶豫RHD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平县雪枫路与北大街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在抓获过程中,代**以逃跑、拒绝等行为不予配合。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代**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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