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4日09时30分许,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熊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和胡某某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附近执勤,李某某在准备对被告人代某某驾驶白色的云******号“金龙”牌面包车进行违法检查时,代某某拒不配合,为逃避查处其突然加速开车逃逸,致使李某某被车辆拖翻在地,造成多处受伤。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拒不配合,驾驶机动车暴力阻碍执法,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贰页,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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