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19〕129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住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号楼**单元**室。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6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6年4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8月2日被该局决定强制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巢湖市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号楼**单元**室的居住地,容留王某甲与其一同吸食毒品。
2019年7月4日或5日下午,7月8日或9日晚上,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号楼**单元**室的居住地,先后两次容留王某甲、王某乙与其一同吸食毒品。
2019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合肥市融和圆5幢3403室王某乙家中吸毒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修养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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