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5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应城市**办事处**村**湾**。2008年因无证驾驶被东莞市公安局桥头交警大队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代某某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并在其位于本市桥头镇朗厦村355号出租屋的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2020年3月24日,代某某在上述住处提供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2020年3月31日,代某某在上述住处提供冰毒并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2020年4月8日,代某某在上述住处提供毒品并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材料等书证,李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视国法,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9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