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底,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伙同并容留李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伙同并容留李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7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伙同并容留李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伙同并容留刘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伙同并容留刘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6.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号的家中二楼客厅内伙同并容留刘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9月2日,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在对广汉市**镇**村**组**号代某某家进行一标三实检查时,发现代某某有吸毒嫌疑,遂将其传唤至广汉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代某某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了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在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爱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