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上述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上述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何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代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代某某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代某某系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对其处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六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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