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在其经营的“**浴都”洗浴中心内,容留范某某、“安安”卖淫,获利共计116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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