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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75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河南省息县**乡**村**组**号,暂住在**镇**路**弄**弄**号**室。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拘期限至七日,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一母婴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冲突,后双方互殴,致被害人彭某某鼻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彭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代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其无故遭被告人代某某殴打致鼻骨骨折的经过事实。

2.证人钱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代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其受伤的的经过事实。

3.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等,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4.有关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程度。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代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6.相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代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代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秦峰

                                 检察官助理:殷思源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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