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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寻衅滋事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现住襄城县**路**学校家属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到襄城县**学校大门口无故吵闹,68岁的学校门卫谭某某遂上前劝阻导致二人发生争执,进而引起互殴,造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期间,引起大量群众聚集学校门口围观,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书证;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随意殴打老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红耀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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