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4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房县**镇居民张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房县**镇***村**组方某某家中开设以麻将牌“卡五星”方式的赌场,被告人代某某受张某某的聘请,在赌场内负责查看监控、接送参赌人员、提供茶水跑腿打杂等其他辅助性工作,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房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邵某某、某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代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屹檬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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