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号,住慈溪市**街道**村**号。2002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伟权,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到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在慈溪市鑫堡汇酒店房间内招徕黄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12万元以上。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代某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黄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张伟权提出了被告人代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军路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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