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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强奸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鹿城镇**村**队**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在信访过程中结识,后双方在阜南县鹿城镇**村代某某家中同居。2018年,郭某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郭某某从代某某家中搬离并外出打工。2019年7月,郭某某返回阜南县后在鹿城镇**路**巷租房居住。2020年5月,郭某某怀疑代某某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与代某某终止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代某某多次联系郭某某,欲与其和好遭到郭某某拒绝。2020年8月30日16时许,代某某到鹿城镇**路郭某某出租屋,其见郭某某衣着暴露,提出和郭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郭某某拒绝。代某某欲强行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郭某某反抗,在反抗过程中代某某将郭某某的左胳膊扭伤,代某某见状,遂放弃继续实施强奸行为。随后,代某某带领郭某某到医院就诊。经鉴定,郭某某人体损伤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意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欢欢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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