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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强奸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42050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及其同事王某某在宜昌市常浏路“神话”酒吧喝完酒后,乘出租车到江海路南北天城小区附近下车。周某某因醉酒怕家人责怪,便提出与王某某到南北天城小区旁的**宾馆开房住宿,后被告人代某某将周某某搀扶进入**宾馆,代某某未经周某某允许与其睡在同一张床上。同日7时许,王某某离开该房间,被告人代某某趁周某某熟睡时脱掉其裤子及内裤,违背周某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刑事和解协议;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监控、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背妇女的意志,趁被害人某某某熟睡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俊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9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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