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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强迫卖淫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7〕51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庄**村**庄**号。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到案,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6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同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代某某以谈朋友的名义结识李某某,并和其发生性关系,2012年6月份代某某让李某某卖淫,遭到李某某的拒绝,代某某便以殴打的方式迫使李某某到合肥卖淫。后李某某趁机逃跑,于2012年8月19日回到临泉入住金凯宾馆,代某某得知后电话邀约崔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均已判)等人到金凯宾馆汇合抓李某某,代某某、崔某某等人在金凯宾馆找到李某某实施殴打,又将其带到临泉县**处,继续以恐吓、殴打的方式强迫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后代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把李某某带到出租房内控制,李某某趁机用代某某手机向其父母发信息求助,随后被民警解救。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暴力、言语胁迫方式强迫幼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7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卷内光盘1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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